更新時間:2021-06-16 21:48:15作者:admin2
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2)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3)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4)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5)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6)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