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28 15:21:09作者:佚名
九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家貴在擔任無為縣無城鎮鎮長、無為縣房地產局局長、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現任無為縣教育局局長、副縣長。 期間,非法收受黃某某、卞某等數十人現金108.9萬元、購物卡5.38萬元以及重約100克、價值約2萬元的金條,為他人謀取利益。
趙家貴接到電話告知后,其已基本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 案發前,趙家貴因害怕此事影響,于2013年11月18日省委第三巡視組親自約談前后,退還了黃阿、劉等人所受賄賂22萬元。被暴露。 案發后,趙家貴提取現金150萬元。
還查明,趙家貴向市紀委舉報了無為縣副縣長王美琴的經濟問題。 經調查核實,基本屬實,對市紀委查處王美琴案起到了一定作用。 王美琴于2014年因涉嫌受賄罪被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該案于6月6日立案偵查。
九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家貴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無為縣教育局,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趙家貴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悔罪態度無為縣教育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
趙家貴不服一審判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英語作文網,原判正確,但證據不足證明趙家貴收受范B的2萬元。趙家貴已退還黃A的5萬元現金,認定趙家貴已返還范B的現金。黃某收受的5萬元現金與查明事實不符,觸犯法律,應予處罰。 正確的。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判處趙家貴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