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22 09:10:18作者:佚名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會計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令第73號),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浙江省會計資格》。 現將《職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遵守它們。
附件:浙江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2013 年 6 月 26 日
(本文向社會公開發布)
附錄
浙江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財政部《會計資格管理》(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寧波市、武警部隊、解放軍系統除外)會計資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機構負責人資格:會計資格:
(一)出納員;
(二)審計;
(三)資本和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職工工資、成本費用和財務業績的會計處理;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的核算;
(七)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內部會計檔案的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復核,不得擔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會計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下同)財政部門(以下統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資格的管理工作。 具體規定如下:
(一)省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會計資格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杭州市省級和中央單位會計資格管理工作。
(二)市級(設區的市,下同)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及所轄區域(不含縣級市、縣)中央和省級單位的會計資格管理工作。
(三)縣(市)級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縣及轄區內中央和省、市單位會計資格的管理工作。 區級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全區會計資格管理工作。
(四)本省外省市、縣(市、區)派駐省內其他地方的單位或者分支機構,由所在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理。
(五)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任職關系、聘用關系并在我省有常住戶口的人員,由居住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理; 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理。 。
(六)高等學校學生由學校所在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理。
第六條 各級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資質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 取得會計資格
第七條 取得會計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及其他財務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基本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因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含五年)。 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再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編造虛假賬目,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九條 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系統將提取報名時的違規信息,并自動審核。 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省內(除寧波以外)任意一個考試中心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我省會計資格考試的科目為:財務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珠算)。
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會計資格考試所有科目必須一次性通過。
實行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并另行制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考試成績在浙江省財政廳會計資格注冊網站(網址: )予以公布。
考試合格者,須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屬地原則,憑相關資料到有關會計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者應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會計資格考試合格的浙江會計從業資格證,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必須出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客戶應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浙江省會計師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下列信息: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近期一寸證件照同膠卷免冠證件照兩張。
(4)如有學歷(學位),提供全日制及兼讀制學生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學歷(學位))原件及復印件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外籍居民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如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提供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如有單位的,須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工作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與單位無設立關系或者雇傭關系的,提供戶口簿或者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在校學生需提供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填寫《會計資格證書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當場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的,應當予以受理。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填寫《不予受理會計資格證書申請通知書》,書面告知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一次。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會計資格證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四條 省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試規則。
(二)組織會計職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三)接收和管理財政部頒發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制定并公布全省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辦法、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五)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
(六)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的考試作風和紀律,依法監督檢查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和處罰。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會計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證書的格式和編號規則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省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和管理。 各市、縣(市、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會計資格證書的制作和頒發。
第十八條 會計資格證書是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有效。
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不得涂改、出借會計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持證人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職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實行學分管理制度。 持證人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由浙江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監督、指導,規范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 會計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持證人專業檔案信息系統中記錄和更新持證人的下列信息:
(一)合格證持有人的相關基本信息;
(二)由經過認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三)證書持有者登記身份變更、轉讓;
(四)認證人員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六)證書持有者受到的表彰和獎勵;
(七)注冊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本信息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二十二條 第(六)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您應當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專業檔案信息變更手續。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認證人員職業檔案信息變更事宜。
認證人員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登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計工作開始時間的確定。 實際從事會計工作的時間與取得會計資格證書的時間中較晚的時間為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時間。
會計工作中斷的,應當計算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后的累計會計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省內(寧波除外)發生變更的,須持有會計資格證書、新工作單位加蓋公章的工作證明及組織機構復印件工作單位代碼證(或戶口證明、居住證),填寫《浙江省會計資格轉移登記表》,到轉移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跨省(含寧波)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填寫《浙江省會計資格轉讓登記表》,持會計證到原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資格證書。 轉讓手續。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結轉崗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會計資格證書、《浙江省會計資格轉崗登記表》、《浙江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和轉崗地工作經歷。 證書(或戶口證明、居住證明),并到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會計資格證書。 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在辦完公示手續后填寫《浙江省會計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持證人的公告必須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上發布。
會計資格證書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填寫《浙江省會計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持損毀證書原件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六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應當在會計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寫《浙江省會計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證書更換程序。
證書持有者換發證書時,必須完成往年的會計繼續教育。
對于調出省外(含寧波)且會計資格證書已過期的持證人員,在調出前須先辦理換發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浙江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被認證人員的會計資格:
(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注冊人員會計資格決定的;
(二)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認證人員會計資格的決定的。
(三)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作出授予會計資格的決定。
注冊人員通過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資格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資格。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撤銷時,應當填寫《注銷或者取消會計資格決定書》,并定期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九條 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會計資格:
(1) 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
(二)被依法撤銷會計資格的;
(三)證書持有者請求注銷的。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注銷登記時,應當填寫《注銷或者取消會計資格決定書》,并定期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規定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和會計資格證書換發、轉讓、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樣本。相關申請登記表文本等在會場公示,或者在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公示。 相關申請登記表樣本文本應當置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并免費提供。 申請人也可以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三十一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
(二)認證人員注冊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轉讓、變更;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并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 注冊人員有權對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