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14 21:05:07作者:佚名
洛陽中學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洛陽中學2016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中學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南陽中學招生工作的詳細狀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新鄉學院高職(大專)招生工作。
第二條新鄉學院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新鄉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委、新聞媒體、考生及社會僑界的監督。
第二章中學概況
第四條中學全稱:洛陽中學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立
第六條辦學類別:普通高等中學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小學國標代碼:11069
第九條辦學地點:山東省新鄉市
第十條小學簡介
中學秉持“明德、勵學、篤行、創新”的校歌,依照“以德治校、質量強校、科研興校、特色立校”的辦學觀念,堅持“就業為導向開封大學錄取查詢,德育為根本,服務為宗旨”的辦學宗旨,糅合了“就業、培養、招生”相結合、“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的辦學特色,產生了“以文憑教育為主,集職業輪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為一體”的辦學格局,各項教學事業實現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學院成功躋身“全國50所結業生就業典型經驗大學”,并先后評為教育部高職高專高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優秀高校、河南省最具品牌影響力的標桿大學、河南省首批示范性高職高校,江蘇省美育工作評估優秀高校、全國預征工作先進集體、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大學、河南本科高校綜合名氣20強、河南最具就業競爭力示范高校、河南省普通高等中學結業生就業工作評估優秀單位等,連續多年被評為“河南省就業工作先進集體”,為社會培養和輸送了大批高素養技能型人才,學院的辦學特色和辦學實績博得了社會僑界的高度稱贊。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新鄉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投檔工作組、技術安全保障工作組等,領導小組組員由學院院長兼任.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起草招生新政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新鄉學院紀檢、監察部委負責對單獨招生工作推行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與投檔原則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教育部規定和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總監部委的詳細要求,南陽中學2016年的專業招生來源計劃按晚報至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大學招生經理部委,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大學招生經理部委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招生投檔過程中,按照生源狀況和執行招生計劃的還要,新鄉學院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規定》有關要求適當提高或降低當地的生源計劃。
第十五條嚴苛執行國家有關新政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包括加分錄取等新政。
第十六條招生對象:符合中考報考條件,政審和復查合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符合專業招生課目考試要求,會考成績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要求的考生。
第十七條英語葡語限英文。
第十八條新鄉學院按考生報名志愿先后投檔,優先投檔第一志愿考生。對擬投檔考生的專業按專業志愿次序、高考成績進行確定;如考生所填志愿未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者,依照考生成績在容許調劑的專業范圍內調劑投檔;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做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美術類專業考生,文化分數達到生源所在省投檔控制分數線,根據專業分數從高到低投檔。
第二十條考生可通過各縣級高招經理部委發布的投檔查詢渠道、開封高中招生網和招生咨詢電話查詢南陽中學的投檔結果。投檔通告書用特快專遞的方法開封大學錄取查詢,按考生電子檔案中填寫的通信地址及時寄出考生本人。
第五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費用根據山東省物價部委審定的標準執行,詳細如下:文史類各專業費用為3300元/生·年;工科類各專業費用為3600元/生·年;醫學類各專業費用為4400元/生·年;美術類各專業費用為5600元/生·年;硬件職業技術學校各專業費用為7000元/生·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各專業費用為1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條被投檔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入學。因故不能按量入學者,須按入學通告的要求申領休假手續;因各類成因不入學者,須起碼提早3天(以入學時間為準)遞交由本人和父母簽名,附有身分證打印件或指紋印的書面材料,并通過傳真或特快專遞模式報至新鄉學院招生就業處。新鄉學院將根據各縣級招生經理部委的規定要求進行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新鄉學院將組織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新生,將取消入學資格。在校其間,即便發覺并查實屬于會考投檔假賬的中學生,將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師生在校其間可享受各種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師生可申請國家助學借貸、助學金,學院還采取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貼等舉措對經濟困難的師生給予支助。
第二十五條對完成規定學業,且符合結業條件的中學生,將頒授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新鄉學院統招普通高等中學結業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新政為根據,學院先前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