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16 21:06:52作者:佚名
第四條 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指導招生專業和計劃的編制。
第五條 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就業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及招生相關工作。
1.貫徹落實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規定,落實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有關決議;
(二)根據省教育廳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有關規定,編報分省、分專業的招生生源計劃;
(三)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
(四)做好學校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真實、準確地向考生和家長傳達招生政策;
(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有關問題;
(六)向財務部門報送入賬名稱及相關信息,按照付款名稱辦理入賬手續;
(七)向考生發放校長簽署的錄取通知書和學生工作處準備的錄取須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完成相應宣傳工作;
(九)向學生工作處提供入學名單,協助辦理學生入學手續;
10.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招生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招生督導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2023年沈陽市幼兒師范學校錄取分數線,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督導。
第三章 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和方法
第七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辦好學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適應省市轉型跨越發展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要,重點抓好學前教育師資培養,適當考慮培養0—6歲幼兒教育相關專業人才。立足晉東南地區,面向山西省,服務周邊地區,培養高素質、高水平的學前教育師資和人才。
第八條 執行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總量計劃,通過各類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眾、考生和家長公布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簡章。
第九條 招生計劃編制原則
堅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堅持適應行業、部門和用人單位需求,堅持“按需求制定計劃、按條件確定規模”的原則,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辦學資源狀況,確定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
第十條 招生計劃分配辦法
(一)按照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合理分配分省、分專業、分類別高考招生計劃和相應專業升學招生計劃。
2. 編制招生計劃的程序:
1、根據學校教育定位和發展方向,制定招生計劃;
2.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提出實施原則;
3、招工就業辦公室要根據實施原則與上級主管部門反復溝通、權衡并及時反饋;
4.溝通結果將報相關學校會議審議并最終批準;
5.登錄教育部高校招生生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并報省教育廳審核。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一條 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體制。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山西省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規定
(1)面向全國招收高考考生2023年沈陽市幼兒師范學校錄取分數線,錄取分數線以招生委員會確定的專科錄取分數線為準。
(二)文科、理工科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按報考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滿足考生專業偏好。如報考分數相同,則按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單科成績排序的學科順序為:文科:中文、數學、文科綜合;理工科:數學、中文、理科綜合。
(三)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定:學生學業成績達到要求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三條 入學規定
(一)嚴格執行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關于相應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2)符合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確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的文藝、體育類專業考生,將根據考生志愿和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報考我校各專業,唯一外語要求是英語,不限性別。
第十五條 新生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學校進行體檢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考生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學習成績合格,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發給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高等學校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品學兼優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有機會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項目。
第十九條 學校發布的有關招生工作制度、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廳 財政廳 物價局關于調整2000年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的通知》(晉教計財[2000]30號)和《山西省物價局 財政廳 教育廳關于規范大中專學校公寓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家費字[2002]250號)的規定執行。
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各專業收費標準
序列號
主要的
專業代碼
學費
(每名學生每年)
公寓收費標準
(每名學生每年)
01
幼兒教育
570102K
2600 新臺幣
800 新臺幣
02
藝術教育
570109K
5000新臺幣
03
早期教育
570101K
2600 新臺幣
04
體育
570310
3000新臺幣
05
嬰幼兒保育
服務與管理
520802
4000新臺幣
06
藝術設計
550101
6000 新臺幣
07
應用英語
570202
4000新臺幣
08
中國人
570209
4000新臺幣
09
運動訓練
570303
3000新臺幣
10
網絡營銷和
直播電商
530704
4000新臺幣
11
音樂表演
550201
6000 新臺幣
12
舞蹈表演
550202
6000 新臺幣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長治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長治幼兒師專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