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4 10:13:32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蘇商務職業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4475。學校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代碼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為準。學校英文譯名:江蘇商務職業學院(簡稱JSBC)。
第三條 學校簡介:學校始建于1956年,是國家級系統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江蘇省中國特色高水平高等職業學校建設培育單位。學校位于上海大都市的北大門江蘇省南通市,設有6個二級學院、40多個專業2023年江蘇省南通商貿高等職業學校錄取分數線,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學校辦學條件優良,專業特色鮮明,師資力量雄厚2023年江蘇省南通商貿高等職業學校錄取分數線,人才培養突出。學生連續多年在國家、省級高職院校技能大賽中榮獲一等獎,畢業生就業率始終保持在98%以上。
第四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學校頒發江蘇商業職業學院普通副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為江蘇商業職業學院招生領導小組。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制定招生有關政策、制度,協調學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織招生工作小組赴各省(市、自治區),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工作,協助招生創業處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各招生工作小組組長由學校任命。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等多重監督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和辦學條件實際情況,兼顧各省(市、自治區)高考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校近年來招生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條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有關規定,學校對錄取的男女生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督導的招生工作制度,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三條 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獎金政策。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理工科、文科、藝術科專業招生。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自治區)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招生。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插班比例,生源不足的,學校將參加平行院校(含聽從志愿院校)征集錄取。
第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類考生實行“按成績排序、隨到隨學”錄取原則,按備案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如考生備案分數相同,則按語文、數學成績總和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如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各省(市、自治區)文科類考生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專業總成績+文化知識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如考生綜合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知識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如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成績總和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七條 各專業對考生參加考試的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只提供英語課程。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規定時間內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如有作弊行為,一經發現,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學費按照江蘇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具體為:文科專業4700元/學年、工科專業5300元/學年、藝術專業6800元/學年。(蘇價格收費(2014)136號)
第二十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每學年為800至1500元。(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通[2002]162號)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學費補償和免學費等國家資助項目和校級獎學金、臨時困難補助、緩免學費等校本獎助學項目以及社會各界設立的各類資助項目。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通綠色通道,幫助申請助學貸款,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地址:江蘇省南通市江通路48號
郵政編碼:226011
咨詢電話:-85679269 85679277
電子郵件:
監管電話:-85679216
監管信箱:
招生網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向社會公布,如對各類媒體摘編發布的章程內容存在誤解的,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或者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或者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江蘇商業職業學院招生與就業創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