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1-25 16:02:02作者:佚名
2022最新勞動協議法病假薪資
一、病假薪資怎么估算?
病周末間的薪資估算方法為:
病假薪資=(估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薪水的估算基數和估算系數確定后,便可估算出病假薪水的數額。
1、病假薪水的基數根據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協議有約定的,按不高于勞動協議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薪水標準確定。集體協議(薪資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低于勞動協議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協議(薪資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2)勞動協議、集體協議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薪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署薪資集體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北京市病假工資,周末薪水的估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缺勤的月薪資的70%確定。據悉,按以上三個原則估算的周末薪資基數均不得高于本市規定的最低薪資標準。
2、病假薪水的估算系數根據以下形式確定:
(1)員工疾患或非因工負傷連續放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述標準支付疾患放假薪水:
①連續教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0%計發;
②連續教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薪資70%計發;
③連續教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薪水的80%計發;
④連續教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薪水的90%計發;
⑤連續教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100%計發。
(2)員工疾患或非因工負傷連續放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患救濟費:
①連續教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薪水的40%計發;
②連續教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薪水的50%計發;
③連續教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60%計發。
二、病周末間薪資領取標準是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病周末間薪資領取標準為:
1、職工得病,醫療期內停工醫治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薪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教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70%發給;
(二)連續教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80%發給;
(三)連續教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90%發給;
(四)連續教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下浮5%。經濟效益差,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員工會議或員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上浮。上浮的比列通常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2、職工得病,醫療期內停工醫治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薪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教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0%發給;
(二)連續教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5%發給;
(三)連續教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70%發給。
3、原系全省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軍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記一等功并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員工,在病周末間,薪水照發。
4、職工得病,在醫療期內停工醫治期間,每月發放的病假薪資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80%。
想要估算病周末間的薪資,首先要確定病假薪水的估算基數以及估算系數。病假薪水的領取標準,按照事假的時限和職工教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無論怎樣樣,病假薪水都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80%。這為職工在得病期間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職工病假勞動法規定
一、員工病假勞動法規定
1、員工病假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因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須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依據本人實際出席工作期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期限,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期限六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七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兩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期限六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七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兩年以上六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2、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
員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治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可以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高于最低薪資標準的80%。
二、員工病假的基數怎樣確定
1、看勞動協議中關于薪水的部份是否有約定正常工作時間薪資;
2、勞動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看用人單位內部關于薪水支付的規章制度;
3、如以上均沒有明晰約定,則結合每月實際領取薪資的情況。公司應該根據不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病假薪資,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4、國家勞動法針對得病職工也擬定出人性化的規定,一定的病假周末,用人單位也不能在職工病周末間解除勞動協議,但是對于病周末間也規定薪水照發,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
新勞動法病假薪水的規定
職工請病假薪資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病假為由侵吞勞動者薪資;病假薪水可以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高于最低薪資標準的80%;勞動者患癌而解除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高于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貼費;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員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治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可以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高于最低薪資標準的80%。
法律根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員工病假薪資,由用人單位根據不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80%依法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勞動法規定請病假薪資如何算
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職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治,在法定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需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病假薪資或則疾患救濟費,病假薪資或則疾患救濟費可以高于所在當地最低薪資標準進行支付,但不可高于最低薪資標準的80%。
病假薪資估算通常有兩種,一是病假薪水的估算基數,二是病周末間公司的估算基數。通常病假薪水的估算基數是不能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80%,具體須要依照所在地新政執行;病假薪水的估算系數則通常是根據醫療期來進行估算的。通常實際工作期限為不到10年的,且在本單位工作不到5年的是三個月,達三年以上為六個月;實際工作期限達10年以上,在本單位不到兩年的為六個月,滿5年不滿10年的為九個月,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2個月。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推行最低薪資保障制度。最低薪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薪水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企業員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員工因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須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依據本人實際出席工作期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期限,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期限六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七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兩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期限六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七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兩年以上六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六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六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六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員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退職時間估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復職時間估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退職時間估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復職時間估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退職時間估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復職時間估算。
勞動法對病假薪水的規定是哪些
法律剖析:1、職工重病或非因工負傷醫治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病假薪資或癌癥救濟費可以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高于最低薪資標準的80%。2、請長病假的員工在醫療屆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協議;醫療屆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別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別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別。被鑒別為一至四級的,應該退出勞動崗λ,解除勞動關系,申領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離休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離休退休待遇;被鑒別為五至十級的北京市病假工資,用人單λ可以解除勞動協議,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貼費。
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性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薪資分配方法和薪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推行最低薪資保障制度。最低薪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薪水不得高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薪資標準應該綜合參考下述誘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扶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薪資水平;
(三)勞動生豐度;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