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13 20:05:55作者:佚名
日前,國家佛教事務局令第18號發布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方法》。《辦法》由國家佛教事務局和財政部聯合起草,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2010年國家佛教事務局發布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同時廢止。《辦法》的發布實施,對于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細則》,規范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維護佛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佛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具備重要意義。
問
起草《辦法》的目的是哪些?
答
規范佛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推進佛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維護佛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問
起草《辦法》的法律根據有什么?
答
《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宗教事務細則》等有關規定,是起草方法的法律根據。
問
起草《辦法》有不必要性?
答
起草《辦法》是維護佛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合法權益的緊迫還要。2010年《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出臺后,通過舉辦專項工作,促使佛教活動場所推行財務管理體制、開立單位中行結算賬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場所財務管理水平有了顯著提升。雖然,一些場所財務管理不規范問題依舊突出,佛教界合法權益遭到了侵犯,對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和社會有關方面號召,要求逐步增強對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的監督管理。
起草《辦法》是深入貫徹《宗教事務細則》的重要措施。2017年新修訂《宗教事務細則》明確了佛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對推進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作了逐步規定。因此,還要健全相關機制,保證佛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避免其財產流失財務管理辦法,引導佛教界合理運用佛教財產和回報。《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出臺后的十多年實踐,為頒布即將的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方法提供了堅固的基礎。
問
對比《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辦法》有什么新政定?
答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施行以來,對規范佛教活動場所財務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在《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方法(試行)》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了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一是《辦法》的標題刪掉了“監督”二字,指出《辦法》側重于加強佛教活動場所內部的財務規范管理。二是建立佛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制度,增設“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一章,對財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組成人員的任職回避、任職限制條件、職責等做出明晰規定。三是降低了保證佛教活動場所財產安全的相關內容。如規定佛教活動場所各項收入不得通過個人的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手段繳納;接受捐款應該給捐款者出示縣級人民政府佛教事務部委統一印制編號的憑證;收入不得適于法律法規嚴禁的領域、活動;不得參與違法民間貸款以及任何方式的違法金融活動,等等。四是建立了監督制度。提高了財政部委指導、監督職責和宗教團體協助管理職責,以及捐款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董事(董事會)的監督權等。
問
《辦法》在規范佛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
《辦法》在規范佛教活動場所財務行為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一是構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辦法》要求,佛教活動場所推行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組建財務管理機構,搭載必要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機構在本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對場所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牽涉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須經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二是規范財會核算管理。佛教活動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會機制,依法設置財會憑證,輔以貸款記帳法進行財會核算。可以按照還要委托經批準成立的機構代理記帳。于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外向佛教事務部委提供上年度財務財會報告。
三是規范收支管理。佛教活動場所通常必須制訂年度收入決算和開支決算。各項收入應該及時進帳,并存入單位中行結算賬戶,不得存入個人帳戶,不得通過個人的支付寶、微信等互聯網支付手段索要。接受捐款,應該給捐助者出示縣級人民政府佛教事務部委統一印制編號的憑證,籌款箱必須由兩人管理。收入應該適于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不得適于分配,不得適于法律法規嚴禁的領域、活動。執行財務開支審批機制,大額開支必須經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不得參與違法民間貸款以及任何方式的違法金融活動。
四是規范資產管理。佛教活動場所必須制訂資產管理體制,強化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等的管理,確保資產安全。
問
《辦法》在佛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
《辦法》明確了不同主體對佛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權。
一是佛教事務部委和財政部委應該指導佛教活動場所完善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檢測機制執行狀況,督促存在問題的佛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依法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罰款。佛教事務部委、財政部委以及有關政府部委可以組織對佛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測和審計。
二是佛教團體必須協助、督促佛教活動場所構建完善并執行內部財務管理機制財務管理辦法,幫助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佛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三是佛教活動場所必須定期以適當方法發布財務收支狀況和接受、使用捐款狀況,接受本場所佛教教職人員、捐贈人和信教公民的監督。捐款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場所管理組織應該采納,并以適當方法向捐款人和信教公民反饋。登記為法人的佛教活動場所,其財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必須接受本場所董事(董事會)的監督。
四是佛教活動場所的財務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牽涉財務的違規行為,提出意見并向本場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