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09 17:31:17作者:admin2
你好,調整出的類別就不屬于特種設備管理范圍了.自2015年開始,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新目錄對原目錄中部分特種設備的分類方式進行了調整,部分類別、品種名稱發生了變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照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見附件)進行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項目按照特種設備的對應關系相應進行調整。新目錄施行后,簽發的許可(核準)證、作業人員證,按照新目錄名稱頒發。新目錄施行前,生產單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作業人員已經取得的相應證書(報告)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質檢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項目、范圍繼續有效。新目錄施行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原特種設備代碼不變;新目錄施行后,辦理使用登記時,按照新目錄的代碼編制特種設備代碼。詳細的請看: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2014〕679號) 2014年12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