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27 23:55:37作者:admin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谒臈l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诎藯l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九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谑畻l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谑粭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谑龡l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制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迷O備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谑鍡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趶氖鹿迷O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ㄈ┳允苄淌绿幜P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谑鶙l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谑邨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消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苄淌绿幜P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谑藯l被撤消注冊人員對撤消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消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后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ㄒ唬┕迷O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ㄈ┕迷O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ㄋ模┕迷O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ㄎ澹Ρ緦I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鴦赵河嘘P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诙粭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于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诙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诙龡l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诙臈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后生效?! 〉诙邨l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征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并承擔責任?! 〉诙藯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ǘ┍WC執業工作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ㄈ┍J卦趫虡I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ㄋ模┎坏猛瑫r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ㄎ澹┎坏脺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诙艞l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并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實施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谌粭l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怨迷O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珖辈煸O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紕展ぷ魑腥耸虏咳耸驴荚囍行呢撠?。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谌龡l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谒臈l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ㄒ唬┤〉帽緦I(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見附件3,下同)或相近專業(見附件3,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ǘ┤〉帽緦I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ㄈ┤〉闷渌た茖I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ㄒ唬┤〉帽緦I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ǘ┤〉帽緦I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ㄎ澹┤〉帽緦I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诹鶙l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ㄒ唬┤〉帽緦I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ǘ┤〉帽緦I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ㄋ模┤〉帽緦I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ㄎ澹┤〉帽緦I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闷渌た茖I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ㄆ撸┤〉闷渌た茖I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ò耍┤〉帽緦I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谄邨l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鴦赵焊鞑块T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诰艞l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荚嚬ぷ魅藛T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谑畻l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谑粭l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劃分 暖通空調 本專業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相近專業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安全工程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熱能與動力工程 制冷與低溫技術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動力本專業熱能與動力工程 熱力發動機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含鍋爐、渦輪機、壓縮機等) 熱能工程 制冷與低溫技術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學與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專業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飛行器動力工程 飛行器動力工程 過程裝備與控制過程 化工設備與機械 油氣貯運過程 石油天然氣貯運工程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給水排水 本專業 給水排水過程 給水排水工程 相近專業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