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17 21:57:56作者:佚名
按照國家、省和《黃石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關于印發2024年春季中小學(幼兒園)收費標準》有關教育收費的文件精神(黃教紀財[2024]1號)蒙氏教育培訓班費用,現將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2024年春季收費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實宣傳教育收費政策
各教育單位和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要充分利用網絡和新聞媒體,加強教育收費政策宣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蒙氏教育培訓班費用,回應群眾詢問、質疑、投訴。及時。各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必須按照教育局統一格式公示所有收費內容。收費告示牌必須固定并懸掛在校園顯著位置,做到自始至終保持完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內容必須明確。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方式、投訴熱線等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設立收費公告欄的學校,不得收取費用;未在收費公告欄公布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
2、有效規范教育收費行為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各項費用收入,要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公辦幼兒園教育費、住宿費)。必須按規定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平衡”。 “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包租、擠占、挪用學費收入。按規定征收的各類代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要加強收費票據管理,做到“終身一票”。公辦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財政部門提供的收費單,民辦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收費單。嚴禁使用其他票據進行充電。
各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嚴禁擇校、補課、違規訂購教材、教師付費輔導、規定項目以外的收費等違法收費行為。一經查處,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起巧妙名字、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追究責任。
監督電話:市教育局 8897521
市發展和改革局 8715096
市財政局 8712392
附件:大冶市2024年春季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
大冶市教育局 大冶市發展和改革局 大冶市財政局
2024 年 2 月 28 日
大冶市教育局辦公室2024年2月28日發布
共印刷30份
附錄:
大冶市2024年春季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
一、幼兒園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公立幼兒園(出生·月份)
私立幼兒園
教育費
省級示范幼兒園:540元
市級示范幼兒園:390元
市一級幼兒園:350元
市二級幼兒園:310元
市三級幼兒園:270元
市教育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和幼兒園通過合同協議等方式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其他民辦幼兒園的托兒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自主制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后收取。
住宿費
按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伙食費
結算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退款按日計算。
收費
前提是幼兒家長自愿向提供服務的單位收取費用,包括體檢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交通費和郊游活動費等。收費必須按實際收費,幼兒園不得收取差額。
附加說明:
1、本標準依據鄂飛[2014]95號、鄂飛[2017]74號和業發改[2023]號
12日頒布。
2、住宿費是指寄宿幼兒園為自愿入住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時間的幼兒園不得收取住宿費。
3、伙食費、代理費應如實收取,單獨立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與教育費、住宿費一并征收、捆綁征收。中介費不應計入幼兒園收入和購置價差。
4、教育費、住宿費、餐費可以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能跨學期預收。伙食費按照孩子實際入園天數結算,并按日退還。
5、孩子因住院、傳染病等原因無法入園、停學、退(轉)園、因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停學的,幼兒園應退還學費每天的費用和住宿費用根據孩子在幼兒園的實際時間而定。費用及其他開支。
六、幼兒園不得開設實驗班、特殊班、興趣班、親子班、蒙特梭利班、課外培訓班等特殊教育收費,不得變相收取特殊教育費用,不得變相收取特殊教育費用。非法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贈學費、借款費、幼兒園建設費等。費、教育費用補償費及其他費用。
七、幼兒園應在門戶網站、校園公告欄、招生簡章、招生通知、財務信息公開公告、招生協議等顯著位置,全年動態公開和更新收費項目、性質、標準和依據、服務內容。內容、財政補貼和免征政策、實施時間、投訴熱線等。
2.義務教育階段學費
項目
類別
公立中小學(學生、學期)
私立中小學
適用性
收費
伙食費
學生自愿在校內就餐的,按實際收費。
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服務收費(不含課后服務費)和代理收費項目按照公立學校規定執行。
收費
教科書費
放棄
助教
材料費
嚴格執行“一科一補”和學生“自愿選擇”的原則貝語網校,按實收費。
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可以推薦、訂閱小學三至六年級和初中各年級的教輔材料,但不得推薦、訂閱初一、二年級的教輔材料。小學。中小學教具采購實行自愿購買原則,按照“省統一目錄、市州推薦版、市縣監督管理、學校認購”的原則進行管理以及學生自愿購買”。
中考報名考試費
90元/生,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英語、科學
綜合理科(物理、化學、生物)、綜合文科(政治、
歷史、地理)、體育中考及實踐操作。
(僅向報名參加中考的考生收取。)
放學后服務
城市學校80元/生·月,農村學校70元/生·月
附加說明:
1、本標準依據電子價格收費條例[2009]247號、電子價格收費條例[2011]114號、電子價格收費條例[2013]215號、電子價格收費條例制定收費條例【2014】95號、電子價格收費條例【2016】14號、電子價格收費【2017】5號、皇發收費【2021】284號。教材及教輔材料按照鄂教高辦函[2022]3號批準。
2、餐費按實際情況收取,不得盈利。學生就餐必須遵守自愿原則。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在校園內就餐。食堂利潤和結余必須全額退還給學生。
三、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費、中介費時,必須堅持自愿、非營利的原則。服務費和代理費可提前收取,按學期或按月結算。超出部分將無償退還。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和代辦相關事務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學校嚴禁以講義材料、試卷、電子閱讀、電腦使用、供暖、制冷、飲用水、校園保安等作為服務費和中介費;嚴禁學校代收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不得進入學校設立銷售點。 、銷售商業保險。學校和教師不得強迫學生穿校服,不得強迫學生訂購學生營養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課后服務由學生或家長自愿選擇。學校不得組織集體教學、補課,不得開展有償培訓活動。
5、學校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按照規定公布但未公開的或公告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應當與學校生均公共經費補貼一并公布。
三、普通高中收費標準
項目
類別
公立高中
私立高中
行政
職業
收費
學費
省市示范高中:900元/生·學期
普通高中:630元/生·學期
民辦高中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并公布。服務收費及收費項目按照公辦學校的規定執行。
住宿費
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服務費
伙食費
學生自愿在校內就餐的,按實際收費。
收費
高考報名
考試費
高考必修、選修科目每科35元。必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選考科目為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考生可以從中選擇3個科目)。
(僅向參加高考的學生收取)
普通高中學術能力考試費
語文、數學、外語、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藝術(美術、音樂)、體育與健康:25元/生·科學
教材及教輔材料費
一年級≤263元(不含教材費)
二年級學生≤315元(不含教材費)
高中一、二、三年級教材的補充教材嚴格執行“一科一輔”,由學生和家長根據需要到市場(教材出版發行單位)購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遴選或者統一。訂閱或提供購買服務。
附加說明:
1、本標準依據鄂交財[2006]8號、鄂價費規[2009]338號、鄂價費規[2013]110號、鄂價費規[2013]215號、鄂價費規[2013]215號制定價費[2014]95號、電子價費[2015]170號、電子價費[2017]5號。中小學教材按照湖北省教育基金會辦函[2023]24號文件和《關于湖北省中小學教學輔助材料選用和使用的提示》的要求核定。 2024 年春季學期”。
2、服務費、中介費應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在每學期結束時及時結算,并向家長公布費用支出清單。學生。
3、民辦高中名單:大冶華中學校、大冶英才中學、大冶聚龍高級中學。
四、學校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欄、公示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公告內容與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中等職業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
項目
類別
公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及學年)
私立中等職業學校
行政事業
性指控
學費
普通專業:2400元/生/學年
重點專業:3120元/生/學年
文化藝術專業:表演、美術、音樂等專業5000元/生/學年;其他藝術專業4000元/生/學年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并公布,服務費和代理費項目按省規定執行。
住宿費
1000元/生/學年
收費
教科書費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課程計劃選擇教材。學生自愿申請,學校免費采購并根據實際情況結算。
附加說明:
1、本標準根據鄂加肥[2014]95號、鄂加肥[2017]1號、業發改發[2022]23號制定。
2.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級學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都市農業相關專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收學費(藝術相關表演專業的學生除外)。
3.民辦學校每年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舊辦法”。
4、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名單:大冶職業中學。
5、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名單:大冶職業技術學校。
六、學校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按照規定公布但未公開的或公告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