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30 09:57:56作者:佚名
第十六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學生資源情況確定分配比例。實行并行志愿的省份,學生普遍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調整;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中山大學錄取分數線,學生普遍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進行調整。已被我校錄取的考生,政治審查、體檢合格并符合專業調整的,一般不會退學。
第十七條 調整成績時,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減分項目予以認可。加減分總分不得超過20分,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得超過20分。低于學生所在省(自治區、市)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對于進入年級的考生專業安排,采取年級差錄取規則。專業水平的等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清分”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考生申報的專業偏好不能滿足的,符合專業調整的,根據表現轉入其他專業;不符合專業調整要求的中山大學錄取分數線,申請將被撤回。醫學及聯合培養專業只錄取已表明志愿的考生。護理專業只錄取明確表明自己對該專業的偏好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學其他專業。
第二十條 調整后的分數線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名額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只能報考錄取后未填報的專業到之前的選擇。當生源數量仍不足時,剩余部分招生計劃將分配給生源充足的省(區、市)招生安排。原則上不接受自愿應聘者的招募。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要求按照省招生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報考專業不限于外語;除外語專業和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外貝語網校,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進行教學。
第二十三條 入學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辦公廳關于衛生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的通知》《關于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基本依據。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的,按《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注冊”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