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20 20:04:18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云南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首批重點建設高校、首批“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新一輪“雙一流”建設高校、教育部“部主管、部省共建”高校。
第三條 學校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部門代碼10673,開展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四條 學校有兩個校區,東路校區位于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呈貢校區位于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新生進行德育、智力、身體、審美和勞動等素質的綜合考核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云南大學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貫徹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領導招生工作具體實施,審查、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紀律檢查監督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中的紀律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云南大學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人才培養實際情況和辦學條件,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國家重點支持政策以及往年計劃等,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確定預留計劃數量為10個,主要用于解決墊底分數線相同考生錄取問題,控制生源質量。預留計劃的使用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決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一條 云南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轉學比例。平行志愿招生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順序志愿招生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各招生批次具體規定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對分批次平行報名的考生,經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合格、體檢結果符合專業錄取要求、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不拒絕錄取。
第十三條 平行志愿招生實行批次錄取,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志愿錄取完畢后,將轉入生源質量較好的其他省份;順序志愿招生實行批次錄取,第一志愿錄取后,如未完成招生計劃,將非第一志愿考生錄取。
第十四條 同一批志愿中,實行“高考成績優先”原則錄取。即對已被錄取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再按照考生填寫的專業偏好進行錄取,優先考慮分數高考生的專業偏好。分數相同時,按順序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優先考慮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高考成績與以上三門單科成績相同的,實行“專業偏好優先”原則錄取。
第十五條 對專業偏好不能全部滿足的考生,如同意調整專業,則調整至同批次專業、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科;專業偏好不能全部滿足且不同意調整專業的考生,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除高水平運動隊招收項目外,學校在轉學、專業錄取時認可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政策性加分,總分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和成績不用于高水平運動隊招收項目。
第十七條:來自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江蘇、湖北、福建、遼寧、廣東、重慶、河北、湖南等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考生,須符合我校當地招生各專業的選修科目要求。相關專業選修科目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招生專業性別比例不限。
第二十條 各招生專業統一考試不限制外語水平,非外語專業新生入學后將以英語進行公共外語教學。
第二十一條 我校實施“經濟管理”、“生命化學”和“電子信息與計算機”等專業,招生類別分為“經濟學”、“工商管理”、“生物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電子信息”、“計算機”七大類,按相應類別錄取的學生將隨機分配到相應學院進行一年專業訓練2023年云南大學研究生院調劑錄取分數線,專業訓練階段結束后按學校規定分流至具體學院和專業,第三學期開始專業訓練。
(一)被“經濟學”、“工商管理”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后統一進入“經濟管理類”專業培養,經過專業培養階段后,分專業范圍在經濟學、金融學、財政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工商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
(2)被“生物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類錄取的學生入學后統一在“生命化學”類專業培養,普通培養階段結束后在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態學、環境科學與工程、植物科學與技術、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化學工程與技術、制藥工程等專業范圍內分專業類別培養。以上專業不包括基地班和精英班。
(3)“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錄取的學生入學后統一在“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專業培養,普通培養階段結束后分專業類別在數字媒體技術、軟件工程、網絡空間安全、人工智能、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等專業類別范圍內分專業。
分期開辦的各培養類別專業以學校公布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我校設有藝術設計學院、昌信國際藝術學院兩個藝術學院,各省(區、市)兩個學院具體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及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被兩個學院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跨學院轉專業。
(1)專業設置:藝術設計學院設有音樂、美術、繪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中外合作辦學環境設計專業(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合作);昌欣國際藝術學院設有音樂、美術、繪畫、視覺傳達設計、舞蹈等專業。
(二)我校不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但承認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各專業承認的省級統考分科要求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及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為準。
(三)已錄取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在高考文化考試成績和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生源地本科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美術學、音樂學專業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考試滿分×70+專業成績÷專業考試滿分×30)從高到低錄取;舞蹈學、繪畫學、環境設計學、視覺傳達設計學專業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考試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考試滿分×50)從高到低錄取。以上包括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若以上專業綜合成績相同,則按學業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綜合成績與學業成績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比較,單科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綜合成績、學業成績及以上三科成績相同,則按“專業優先”原則錄取。
第二十三條 在高考、體育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生源地體育專業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體育教育專業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滿分×30+專業成績÷專業統考滿分×70)從大到小依次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大到小順序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依次比較,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優先錄取。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對備案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體育教育(校園足球人才)專業,在高考、體育專業統考成績達到生源地體育專業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30+足球專項成績×2.5÷專業統考滿分×70)從大到小依次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大到小順序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依次比較,單科成績優先錄取。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對備案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校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聯合辦學的環境設計專業、我校與英國思克萊德大學聯合辦學的土木工程專業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只招收報考該項目專業的考生,被該項目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學至項目外的其他專業。
第二十六條 大氣科學(定向)、高校特色專業、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及僑胞生招生錄取按照云南大學2023年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少數民族預科具體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和收費標準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學費及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八條 學費、住宿費按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
一、學費標準
學費:文學、歷史學、哲學、教育學專業學費為3400元/學年;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專業學費為4000元/學年;理學、工學、農學專業學費為4500元/學年(其中軟件工程、數字媒體技術、網絡空間安全、人工智能專業三、四年級學費為12000元/學年);臨床醫學專業學費為5000元/學年;普通藝術類專業(音樂學、美術學)學費為8500元/學年;普通藝術類(其他)學費為10000元/學年;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35000元/學年;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25000元/學年。
各專業具體學費標準以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
(二)住宿收費標準
甲級公寓(4人間)費用為1200元/生/學年;甲級公寓(6人間)費用為800元/生/學年;普通宿舍(4人間)費用為600元/生/學年;普通宿舍(6人間、8人間)費用為4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九條 我校建立本科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補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及助學貸款償還、國家義務兵役補助、國家直招士官補助、校級助學、社會助學、新生入學“綠色通道”項目、校內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學生入學后,可將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報告學校,經班級、年級、學院、學校“四級”核實確認后,采取不同方式給予資助。
第六章 入學與畢業編輯
第三十條 我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2023年入學本科新生,入學校園以《新生入學手冊》為準。
第三十二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向學校申請休假,休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未申請休假或逾期不休假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審。經審查合格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注冊其學籍。經審查發現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考生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2023年云南大學研究生院調劑錄取分數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五條 獲得我校錄取,在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云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云南大學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負責機構是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云南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為招生,不收取除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云南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政策如有變化,以變化的規定為準。部分省(區、市)高考錄取政策如有調整,云南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規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