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12 16:46:06作者:佚名
新制度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課后服務等服務收費,有何管理要求?結合學校供餐實際情況,學校又該如何進行財務管理?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中的重點。
中小學財務制度
“重點摘錄”
六大變革
一是調整了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國家經常性撥款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不再實行該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科學校、成人中學、成人小學。
第八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實行本制度。
二是明確了黨組織領導下的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加強學校財務隊伍建設,對學校財務主管、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任職資格等增加規定。
第八條 中小學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崗位職責、聘任、解聘、獎懲、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財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有關會計核算和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知識。
四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采取自營食堂、委托食堂經營、配餐或委托用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提供餐飲教育部發文保證課后服務時間,提出財務管理要求。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
▲學校若獨立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財務活動將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的統一管理,可在學校現有賬目下單獨核算,真實反映收支情況,并定期公開賬目,如有結余,應轉入下一財政年度繼續使用。
▲學校通過委托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將建設、修繕等費用轉嫁給受委托方。
▲學校以配送餐食、代吃飯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由學校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用制度進行管理。
五是明確課后服務等服務性收費的管理要求,增加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地方金融在落實“雙減”政策中的行為引導。
第二十五條 為在校學生提供課外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收入,納入中小學校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按規定組織開展費用籌措。各項收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收取網校頭條,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增加項目、提高標準。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票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用應當使用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隸屬關系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應當使用稅務發票。
六是依據新《事業單位財務條例》,對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報告制度等做出相應調整和完善。
預算管理
01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中小學校根據教育發展目標和規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收支,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禁超預算支出或者無預算支出。
收益管理
02
第二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依法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所取得的不予償還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貼收入;
(二)經營性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
(四)所屬單位上交的收入;
(五)營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地方外財政補貼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納入學校預算教育部發文保證課后服務時間,統一計量、統一管理,不得使用未納入預算的收入安排支出。
嚴禁中小學校設立“小金庫”、設立賬外帳戶、私自存放公款。
支出管理
03
第二十九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的各項財務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辦學經費包括:
(一)事業費,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經費和項目費;
(2)營業費用;
(三)對所屬單位的補貼;
(四)向上級報告支出情況;
(五)其他費用,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一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捐贈費用等。
中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支出分類基礎上,按教育教學職能進一步細化支出分類。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不得與項目支出混用,公用經費不得與人員經費混用。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專項基金管理
04
第四十三條 專項經費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先籌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
(二)獎學金、助學金;
(三)其他專項資金,即根據其他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專項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按規定提取經費,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
以下為《中小學財務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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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科學校、成人中學、成人小學。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原則;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經費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全面準確地編制學校決算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推行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中小學校各項經濟業務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配備財務會計人員,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財務機構,對學校各項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核算和監督。
財務監督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參與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教育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八條 中小學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崗位職責、聘任、解聘、獎懲、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財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有關會計核算和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知識。
第九條 中小學校實行校本會計制度。實行“集中核算、分科核算”并不改變學校的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指定的會計機構統一負責本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財務信息管理水平,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
學校獨立辦學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將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并可采用學校現有賬戶單獨核算,真實反映收支情況,定期公開賬目,有結余的,應當結轉下一財政年度繼續使用。
學校采取委托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將建設、修繕等費用轉嫁給受委托方。
學校以配送餐食、委托用餐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食費用可由學校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用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社會服務、經營性活動等沒有獨立核算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中小學校根據教育發展目標和規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預算管理辦法,包括確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目補助、超支不補助、結轉、結余按規定使用等。定額或者定項目補助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結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學校收支、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學校為基本編制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由其所屬學校統一編制。
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勤儉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結余情況,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編制支出預算草案,確定優先次序,按職能分項、按經濟性質分項。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規定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學校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收支,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禁超預算支出或者無預算支出。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一般不調整。確需調整的,由中小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其他資金確需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中小學校年度預算收入、支出和結余的執行結果。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查分析工作,確保決算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決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依法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所取得的不予償還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1)財政補貼收入是指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獲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2)業務收入,是指中小學校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不屬于業務收入;財政專戶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批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屬于業務收入。
(3)上級補助是指中小學校從其主管部門和上級部門獲得的非財政性補助。
(四)所屬單位匯繳收入,即中小學所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向學校匯繳的收入。
(五)營業收入是指非義務教育學校從事除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的非獨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所有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地方外財政補貼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為校內學生提供課后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收入,包含在其他收入中。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計量、統一管理,不得使用未納入預算的收入安排支出。
嚴禁中小學校設立“小金庫”、設立賬外帳戶、私自存放公款。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按規定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增加項目、提高標準。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應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得隱匿、截留、截留、擠占、挪用、拖欠或者抽逃。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票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用應當使用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隸屬關系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應當使用稅務發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所產生的各項財務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辦學經費包括:
(一)業務支出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費用、公用費用等。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和業務發展目標而發生的費用。
(2)事業費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除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的非獨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3)對所屬單位補貼支出,即中小學校利用財政補貼以外的其他收入對所屬單位進行的補貼支出。
(四)上繳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部門的支出。
(五)其他費用,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一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捐贈費用等。
中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支出分類基礎上,按教育教學職能進一步細化支出分類。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所有支出納入學校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國家有關財務法規沒有統一規定的,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章制度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經費與人員經費不得混用。項目支出要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 非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開展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開展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計提實際發生的費用;無法直接計提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營業費用應該與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可以進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如實列報,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預算代替。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證的管理,保證票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正確使用;不得使用虛假票證。
第六章 結轉及結余管理
第三十九條 結轉、結余是指中小學校每年扣除學校收入和支出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本年度已經執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度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本年度預算工作目標完成或因故終止后,本年度所剩余的資金。
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的結轉、結余應當分別反映。
第四十條 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撥款應當結轉下年度按照規定繼續使用。財政性撥款結余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教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財政性非財政撥款結余管理,充分利用現有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財政性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七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專項經費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先籌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獎學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
(1)職工福利基金是指企業從財政性非財政撥款結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其他規定結轉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2)獎助學資金是指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企業收入中劃轉,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三)其他專項資金,即根據其他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45條小學和中學應包括預算管理中的特殊資金,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撤回,保持合理的規模,并提高使用效率,如果特殊資金的較大余額,則撤回比率應降低或撤銷的措施。
第46條如果有各種資金的撤回比率和管理方法的統一規定,則應按照統一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統一的規定,則應由主管部門與金融部門同一級別確定。
第8章資產管理
第47條資產是指根據法律直接控制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當前資產,固定資產,正在建設的項目,無形資產,外國投資,文化文化文物等。
第48條小學和中學應建立和改善資產管理系統,澄清資產用戶和經理的工作職責,根據國家法規建立國有資產帳戶,加強和標準化資產分配,使用和處置管理,維持資產安全和完整性,并提高資產利用效率。
中小學應編譯和編譯有關學校行政和公共服務國有資產管理的報告。
小學和中學應定期或不規則地進行資產的庫存和核對,如果資產盈余或短缺,應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系統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以確保帳戶與實際情況保持一致,并且帳戶彼此一致。
中小學應根據法律及時處理資產的所有權注冊。
第49條:根據法律,應根據資產的庫存,資產分配標準,績效目標和財務負擔能力來分配資產,并根據可能的調整分配資產,并將資產分配給他們,則應根據資產分配資產標準和資產來分配資產。
第50條流動資產是指可轉換為現金或一年內消費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帳款和預付款,庫存等。
應收款和預付費付款是指在進行教育和教學以及其他活動的過程中,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費帳戶和其他應收賬款以及其他應收賬款。
庫存是指在進行教育和教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的過程中,中小學存儲的資產,用于消費或銷售,包括材料,燃料,包裝材料,低價值消耗品以及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設備,動物和工廠。
第51條中學和中學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開設基本的存款帳戶和零平衡帳戶,建立和改善內部管理系統的現金和各種存款,并加強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在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批準后,必須將中小學中的貨幣資產損失的報道提交給金融部門以供批準。
第52條固定資產是指擁有一年以上的使用壽命的資產,單位價值超過1,000元人民幣,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上維護其原始材料形式,但有用壽命超過一年,盡管單位價值不符合規定的標準,應將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學和中學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應由教育部制定,并提交給財政部提交文件。
第53條正在進行的建筑項目是指為其產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用于使用的狀態的建筑項目。
當建設項目準備交付和使用時,應按照法規處理項目完成的財務結算和交付供使用資產,并且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54條無形資產是指沒有物理形式但可以向用戶提供某些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
從無形資產轉讓中獲得的收入以及中學和中學在獲取無形資產方面產生的費用,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處理。
第55條外部投資是指其他部門以貨幣基金,物理對象,無形資產等的形式進行的非強制性教育學校的投資。
在非強制性教育階段的學校應嚴格控制其出境投資。從事股票,期貨,資金,公司債券等的投資。
在非執行教育階段的學校應清楚地定義外國投資及其相關權利和利益形成的公平的管理責任,并將外國投資形成的公平性納入了根據相關國家法規的集中式和統一的經營狀態資產的監督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