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6 09:53:26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學業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東莞理工學院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本科留學生及港澳臺及華僑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我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向所錄取專業的二級教學單位請假,并說明理由。請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周。未請假或逾期不請假的,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四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經審查合格的,準予辦理入學手續,注冊為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相關材料與學生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身體健康、應征入伍(含武裝警察部隊)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期限一般為1年,應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提供相關材料,經所錄取專業的二級教學單位或學校招生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申請方可生效。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自批準之日起一周內未辦理離校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入學資格到期者,應于秋季學期開始前向教務處(招生處)提出入學申請。申請入學時,入伍軍人須出具退伍證明;身體有疾病者,須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能在校正常學習生活,符合體檢要求。經錄取專業二級教學單位和教務處(招生處)審核同意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且無不可抗力延誤等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學務處(招生辦公室)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錄取程序、流程是否符合國家錄取規定;
(二)取得的入學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三)申請人及身份證明材料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所申請專業或專業類別的體檢要求,能保證在校正常的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別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評審中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作弊行為的,一經發現,視為評審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復查時,如學生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合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居家休養的東莞理工學院,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學生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始,學生應當按照學校通知的注冊時間辦理注冊手續。
1.學生注冊由各中等教育機構負責。
(二)學生未按時注冊,須辦理緩注冊手續,緩注冊期限自學期開始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否則將被自動開除學籍。
(三)學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其他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四)非注冊學生不享有與注冊學生同等的權利,非注冊學生不得選課、不得參加考試、不得記錄成績。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網校頭條,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經濟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第八條 各中等教育機構應于開學第一天向教務處(招生處)報告學生注冊情況,并附停學、缺課學生名單。在此日期之后注冊的學生,各中等教育機構應及時向教務處(招生處)報告。
第三章 出勤與紀律
第九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活動和教學計劃。每學期第一天開始上課,學生必須參加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曠課包括擅自離崗或擅自離校。曠課的學生,將受到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個學期內:
(1)學生連續缺課2至4天或缺課累計10至20小時,將受到警告處分。
(2)連續5至6天缺課或累計缺課21至30小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連續7至8天缺課或累計缺課31至40小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學生連續缺課9天以上或者缺課累計41小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
每半學期統計一次學生缺勤次數,累計缺勤次數達到規定違紀時數的學生,將按照《東莞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違紀處分,未達到規定違紀時數的學生,將在下次出勤統計中予以記入。
第十條 學生請假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請假時間不超過半天的,由班主任批準;超過半天3天以下的,由輔導員批準;超過3天1周以下的,由二級教學機構相關負責人批準;參加校外教學活動,請假3天以下的,由牽頭教師批準,超過3天的,由二級教學機構相關負責人批準;請假1周以上1個月以下的,由二級教學機構相關負責人批準,并報教務處(招生辦)備案。請假超過1個月的,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休假結束,應當到二級教學機構辦理退假手續。
第四章 轉專業、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產生興趣或特長,可以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通過特色招生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入學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對休假創業或者退休返校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因疾病或者特殊困難需要,無法繼續在校學習或者不能適應學校學習要求的,在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章 休學、復學、留級
第十三條 學生因個人原因或者疾病,需休學、休養一個月以上或者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申請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應當向其就讀的二級院校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二級院校簽署意見后,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批準。如二級院校或學校認為學生需要休學,二級院校應當將批準材料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招生辦公室)。
休學期限最長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返回學校的,經學生本人或所在教學機構同意,可以繼續休學一年。學生休學的最長學習年限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并離開學校,不得上課、參加考試,違反規定者,其成績無效。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與在校學生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學生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后保留學籍二年。
第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應持相關證明(因精神疾病、受傷等原因休學的學生,須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可以回校繼續學習的診斷證明和學校指定醫療機構的資質證明),由二級教學單位簽署同意復學意見,經學生處、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進入原專業對應年級學習。軍隊退伍學生,退伍后兩年內,可憑退伍證明辦理相關復學手續。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重新入學手續者,將被自動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在保留入學資格、學籍或者休學期間轉學的,取消其復學資格和學籍。
第十九條 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留級。連續兩個學期累計不及格學分達25學分以上或經中等教育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留級的學生,必須留級。留級學生轉入相應年級繼續學習。
第 6 章 輟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予以開除學籍: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學生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復學或者申請復學但復試不合格的;
(2)學生學業成績不符合學校要求或者未能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致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51小時,或未經批準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未按照學校通知的注冊時間注冊,或者未辦理暫停注冊手續的;
(6)學生申請退學;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學業,應當予以開除學籍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于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須經二級教學機構、學生工作處、學務處(招生辦)審核,經相關學院領導同意后,學校下達書面文件。由二級教學機構提出開除學籍報告的,須經學生工作處、學務處(招生辦)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學校下達書面文件。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退學,應當自學校發出的退學通知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將其檔案交還其居住地,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回其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口所在地。
1.學生因病離校,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接回。
(2)自開除學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學生的所有福利將被暫停。
(3)獲得貸款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償還貸款。
(四)學生退學后,學校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五)已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學校不再接受其復學申請。
第七章 學制和學制
第二十三條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專業修業年限一般為4年(建筑學等特色專業修業年限為5年),全日制專科層次本科專業修業年限為2年。
全日制第二學士學位課程修業年限為2年,未達到畢業要求的,不延長修業年限,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最長修業年限以學生取得學籍當年起計算,至學生可以申請取得學業資格的最長年限為止(含休學、留級、轉專業、保留學籍、畢業后回校重修等時間,但服兵役不計入修業年限),以我校現行學年編纂規則為準。我校四年制學生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二年制學生最長修業年限為3年(第二學士學位各專業最長修業年限為2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已完成最長修業年限,但未達到畢業或者結業要求的,學校不再受理其重修、補修或者學歷審查的申請。
第八章 畢業及結業編輯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完成學年(學期)注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教學東莞理工學院,取得規定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完成學年(學期)注冊,完成學業,但有部分課程或實踐教學環節(包括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或者缺課,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畢業生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原中等教育機構申請重修或補修,符合畢業條件的,可補發畢業證書,并按發證日期填寫畢業日期。畢業生逾期不申請、逾期不合格或重修考試作弊的,不再具備考試資格或重修或補修資格。
第九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八條 本科生,經考試合格,準予畢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章 學歷證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符合畢業、授予學位或者修業年限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學習一年以上退學,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或者現實學習證明;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退學的,學校不發給任何證書和證明。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學生符合我校相應未成年教育類型要求的,可以按照我校有關規定頒發未成年人證明。
輔修證書不視為學歷證書,所頒發的證書不作為學歷證明。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學籍的學生,不予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不完全學業證明等任何形式的學歷資格或學業證明。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并不得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經依法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可視情節嚴重程度吊銷其學籍。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吊銷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經登記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其無效。
第三十三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學校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核實后出具相應證書,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 11 章 結果應用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習課程的質量評定采用課程學分績點法,課程學分績點乘以課程學分績點。學業成績與績點的換算方法如下:
(一)90-100分折算為4.0-5.0 GPA(90分折算為4.0 GPA,91分折算為4.1 GPA,以此類推,下同),100分折算為5.0 GPA,優秀折算為4.5 GPA;
(二)80-90分折算3.0-4.0分,良好折算3.5分;
(三)70-80分折算為2.0-3.0 GPA,中等折算為2.5 GPA;
(四)60-70分折算為1.0-2.0 GPA,及格折算為1.5 GPA;
(五)成績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將計為 0 GPA。
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考試及格者,其成績將按重修試卷成績計算,并給予學分,其績點記為零分,成績單注明“重修”。
第三十五條 平均績點的計算:
學生的平均績點為學生所修課程績點總和除以應修課程總學分。自修課程成績及課外活動學分不計入平均績點計算,但計入學生總學分。平均績點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績點 =
Σ(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Σ學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不合格”包括分數按零分計算的情形,如百分制中不足60分、五級制不合格、兩級制不合格等。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2024年及以后入學的學生適用本規定;2023年及以前入學的學生適用原《東莞理工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莞工院發〔2021〕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