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24 08:51:45作者:佚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計劃。
第三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針對當前教育教學改革的重點、熱點問題和發展趨勢進行實踐探索,推動高水平成果輸出,申報各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實行項目管理方式,擬獲得省級、部級或者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人員,可以申請設立學校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
第五條 教學成果獎的評選范圍主要包括:
(1)在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相關教材,改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在組織教學工作、推進教學和教學管理改革、加強教學基礎建設、開展質量保障與監控工作、建立自律和自我發展機制、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成績。
(3)提高教師教學能力,加強教師培訓,創新教師培養模式,在教師教學發展、教學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創新性研究和實踐成果。
(四)結合實際,推廣應用現有教學成果,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發展,提高學校管理成效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申請與設立的基本條件:
(1)項目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經過1年以上檢驗,積累了一定的教學改革基礎,具有體現項目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豐富的課堂教學經驗,具有創新精神,能組建和帶領團隊進行攻關。項目參加人員須直接參與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成果實施的全過程,并做出重大貢獻。
(3)研究計劃科學合理,研究內容具有較高的系統性、全面性、前瞻性、探索性、創新性和針對性,能針對當前教育教學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研究思路、實施策略和有效方法,經實施預期能取得顯著成果,其成果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和應用推廣價值。
第七條 學校鼓勵跨學科專業、跨單位開展教學成果獎培育,聯合申報合作創新項目,單本教材、單個課件或零星教學研究不作為培育對象。
第八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每兩年申報一次,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均應通過所在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教務管理系統,填寫《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初評后報教務處。
第九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評審須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查,按照優先支持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項目評選。
第十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后,教務處根據意見制定項目立項及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并報分管教學校長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為2年。
第十二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申請書中的承諾作為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教務管理系統,不予驗收,學校將視情況全部或者部分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一)未達到預期的結果和效果;
(2)無故改變研究內容或者中止項目研究的;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或者未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延期的,學校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項目負責人不得再次申報此類項目,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獲校級、省部級或國家級成果獎后,學校按照《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教學獎勵管理規定》(華廣教[2014]147號)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