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06 15:06:29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憲章。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2962
第五條 學校地址
五山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手溝嶺路463號; 郵政編碼:510640
燕嶺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燕嶺路495號; 郵政編碼:510507
海珠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怡園南路29號; 郵政編碼:510310
天平架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平架杏花直街338號; 郵政編碼:510507
龍東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東東路128號; 郵政編碼:510520
花都校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山前大道富源水庫19號; 郵政編碼:510880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院校(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制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結業)證書頒發: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結業)要求的,由廣東外語職業學院頒發結業(結業)證書。語言藝術綜合學院。 退學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對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市、區)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 學校與本科院校聯合開展“專科到本科第三、二期協同育人項目”。 學校“三、二標段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 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 他們被登記在不同的學校專業團體中,并被組織成不同的班級。 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將按照五年人才培養規劃要求完成三年高職教育。 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將獲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 通過轉學選拔考核的實驗班學生,進入本科院校試點專業學習兩年。 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本科院校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學校與本科院校聯合開展的“專科到本科第三、二期協同育人項目”如下表:
職業學校名稱
高職專業名稱
高等職業專業守則
本科大學名稱
對應本科飛行員專業名稱
本科專業代碼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舞蹈教育
570112K
肇慶學院
舞蹈(師范學院)
130205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小學英語教育
570106K
韓山師范學院
英語(師范)
050201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藝術教育
570109K
韓山師范學院
美術(師范學院)
130401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商務英語
570201
韓山師范學院
商務英語
050262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幼兒教育
570102K
廣東技術師范大學
幼兒教育
040106
廣東外國語藝術職業學院
商務日語
570205
廣州工程學院
日本人
050207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市、區)招生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堅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著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藝、體等各項素質的原則2024年廣東省外語藝術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省(市、區)招生委員會根據普通類(歷史、物理)和藝術體育類(含音樂、美術、舞蹈、體育)分別劃定的招生控制分數進行網上分類。 入場。
第十九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專科院校和專業時,必須通過與高考總成績中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相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分數。 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市、區),學校可以根據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第二十一條:考生通過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2024年廣東省外語藝術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按照成績錄取,專業愿望和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二條 一般專業(歷史、物理)分類時,按照各省(市、區)備案規則公布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 錄取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列。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文體統一考試分專業時,各省(市、區)選拔規則公布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優先”的原則予以實施。 根據考生填寫的專業偏好,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錄取。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空乘專業為校企合作辦學專業。 詳細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請參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五條 考生提交的所有專業均未被錄取,如有專業調整的,按照考生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轉入同一院校專業組專業。有職位空缺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入場;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語言為英語。 會說非英語的候選人必須謹慎申請。
第二十七條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關于取消學生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第 2) 條應予以實施。 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依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將接受重新考試。 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 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粵發展改革條例[2021]10號)實施標準公布。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中外合作辦學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并執行。高等教育收費標準》(粵發展和改革條例[2018]7號)。
普通理工類專業學費為6410元/生·學年; 其他普通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 藝術專業、學前教育專業學費為1萬元/生·學年; 體育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 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學費22000元/生/學年; 空乘專業學費5250元/生/學年,另需繳納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費5250元/生/學年(由校企合作辦學企業甲方提供)。 住宿費750-1200元/生每學年。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