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16 14:01:57作者:佚名
6月8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公布狀況通報稱,經經偵機關快速偵察,現查明:涉英語全省乙卷事,系考中作弊,四川某考生非法攜帶相機踏入考場,開考后拍攝試題發至QQ群尋找解惑遭拒,不存在考前泄題。
明天是2022全省中考第二天。針對“高考英語全省乙卷廣西考生作弊”一事,明日(6月8日),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答復稱,該考生英語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難以再出席后續會考考試,云南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狀況逐步處理,將及時公布狀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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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考試院稱該生不再出席后續考試
6月7日凌晨會考英語課目考試結束后,有網民曝光多張QQ聊天截圖,截圖顯示,一名網名為pursue張瑞瑞的網民在群內公布求救信息:“誰會做高中題,英語,幫個忙,我可以拿錢……”并附上多張疑似試題英語題目的相片。記者留意到,該網民最初在群內公布信息的時間為15:48。隨即群內有多位聲稱去年會考考生的網民強調,上述題目就是去年會考英語全省乙卷題目。
針對上述狀況,6月8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公布狀況通報稱,經經偵機關快速偵察,現查明:涉英語全省乙卷事,系考中作弊,四川某考生非法攜帶相機踏入考場,開考后拍攝試題發至QQ群尋找解惑遭拒,不存在考前泄題。(詳情>>會考英語疑似泄題?教育部最新回應)
上述通報稱,對所涉考點,相關地方教育考試機構已罷免閱卷人員,增強閱卷力量,并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非法處理方法》等規定對非法考生和瀆職失責人員嚴厲處理。
6月8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對此答復稱,該考生英語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難以再出席后續會考考試,云南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狀況逐步處理,將及時公布狀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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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作弊或許構成犯罪
文匯報記者留意到,教育部2012年修訂公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非法處理方法》中明晰,考生違反考試公正、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或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則在考試結束后發覺下述行為之一的,必須認定相關的考生施行了考試作弊行為,這種行為中就包括“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則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出席考試的”“攜帶具備發送或則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其他以不正當方式榮獲或則企圖榮獲試卷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等,具備法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考出席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出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同時《國家教育考試非法處理方法》第九條明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予以暫停出席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非常嚴重的,可以同時予以暫停出席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這種情形包括“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卷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國家教育考試非法處理方法》第三十條還規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掉、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必須及時向招生學院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考試作弊行為并且或許構成犯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針對考試作弊,共規定了組織作弊罪,違規轉讓、提供試卷、答案罪和替代考試罪三種情形,假如構成犯罪,則依法要承當民事責任。
上海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覺得,倘若行為人為了推行考試作弊行為,向別人轉讓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試卷、答案,情節嚴重的,既構成違法轉讓、提供試卷、答案罪,也構成蓄意泄漏國家秘密罪,屬于競合犯,必須從一重處斷。
彭艷軍律師表示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依照現今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確認該考生的作弊行為是否是被組織的作弊行為。依據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則罰金,并處或則單罰款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期,并罰款金。
“他這么把題目拍下來也或許構成泄漏國家秘密的犯罪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倘若小孩不滿18周歲,也沒有導致嚴重的后果,可以從輕處理,人生公路很長,給兒子一點機會。”彭艷軍律師覺得,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則減少罰款。
因此記者留意到,在2021年中考其間,也曾發生過類似狀況。當初官方通報稱,一考生在踏入考場接受安檢時,將相機藏于手拿的薄衣內,高揚右手避免了安檢,私自將相機帶入考場。考上將相機藏于草稿紙下拍題,于開考46分鐘發至某輪訓機構尋找答案(未獲)。
當初,長沙市漢南區教育局針對該丑聞公布通報稱,經調查,系考生吳某甲非法攜帶相機踏入考場拍攝試題,閱卷人員存在進場安檢和閱卷瀆職問題。對非法考生做出取消這次考試資格,其所報考出席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并按照后續調查結果做出逐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