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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09 16:10:27作者:admin2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1.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需要認定教師資格的社會人員。
2.已取得某一種教師資格擬再申請認定其他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并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準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并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