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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25 01:33:31作者:網絡
??股權代持協議審核
一、重點審查主體資格,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件,公司資料,雙方的協議,隱名股東的出資資料,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并告知當事人如隱瞞會導致主體違法,進而導致持股協議無效,由此給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失的隱名股東和顯明股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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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證詢問筆錄中詢問隱名股東和顯明股東是否有惡意串通、逃避債務、轉移資產的行為,告知當事人如有上述行為會導致協議無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隱名股東和顯明股東承擔。同時應審查隱名股東是否參與公司的管理,如果要參與,建議直接寫入協議,如果不參與,應在協議中明確將股東表決權委托給顯明股東行使,同時顯明股東負有及時將公司重大事項通知隱名股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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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損失實際出資人及第三方利益,協議中應約定名義股東不得擅自處分(包括轉讓、質押或其他方式)股權,處分前應征得實際出資人的同意(如書面同意),未經許可擅自處分,應由名義股東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由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實際出資人享受利益分配或增資配股及其他資產收益的權利,即實際出資人怎樣享有分紅等權利,是通過公司直接發放,還是通過名義股東代領。
??同時,明確實際出資人應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責任。一是公司其他股東出讓股權時,隱名股東在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后是否有權參與有限購買。二是實際出資人不得利用其隱名的性質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三是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代持協議的常見風險如下
第一是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上述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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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第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并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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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于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涉及到股份代持的具體法律問題時,如協議草擬、交易設計和風險控制,一定要在簽訂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聽取他們的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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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股權代持協議審核”。我們知道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訂立股權代持協議,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股權代持協議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股權代持協議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