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律 民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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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24 09:23:22作者:網絡
聘請律師合同
(2006)律 民 字第 號
(以下簡稱甲方) 與 因 糾紛一案,特聘請上海信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各條款,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 提供法律服務。
二、代理權限: 。
三、承辦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親自代理,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根據《上海市律師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辦案手續費人民幣 元,律師代理費人民幣 元。
六、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仲裁案件終結(包含做出仲裁裁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仲裁)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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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零零六年 月 日 二零零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