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2 20:31:28作者:網絡
1、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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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約定解除與協議解除都是通過當事人的協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二者卻有著根本區別,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
第一,性質不同。
約定解除的解除權是形成權,解除合同是單方法律行為,即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或協助;
協議解除中的解除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一方若想解除合同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前提不同。
約定解除是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當事人必須事先約定,賦予一方或雙方以解除權,解除合同就是行使解除權的結果;
協議解除不需要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是事后協商確定解除條件。
第三,功能不同。
約定解除是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非違約方采取的一種違約救濟措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協議解除不以違約為前提,雙方達成合意的目的是對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設定,而不是針對違約尋求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