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 />
更新時間:2021-11-24 07:38:19作者: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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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教師法》還對教師的待遇進行了七個方面的規定:(1)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2)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5)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6)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7)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
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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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