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02 05:09:43作者:網絡
(一)體育考試 體育考試一般在各招生院校的指定地點進行,考試的主要內容是身體素質考試和專項技術。身體素質考試又分為四項:100米跑;立定跳遠、二級蛙跳、立定三級跳遠;原地推鉛球、原地雙手后拋鉛球、連續挺舉;800米跑;十字變向障礙跑、三角形障礙跑、50米三向折回跑。 在這四項中,第一項必考,后三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每項之中確定一項為考試內容。 專項技術考試一般分為田徑、體操、足球、籃球、排球、藝術體操、武術、游泳、乒乓球等項目,考生可以任選一項應考。 通常,身體素質成績占60%,專項技術成績占40%。 專項考試除田徑、游泳外,采用等級宏觀控制評定成績的辦法,即按一、二、三級運動員三個等級控制評分,各專項分值滿分為40分。主考人員在考試時,參照考生獲得的等級,根據考試的實際水平評定成績,其成績優異者參加復試,最終的考試成績以復試為準。 (二)文化考試 考生體育考試成績達60分以上(個別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可依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享受加分待遇),即可持成績通知單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的報名時間和辦法,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報名點報名。理科生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理工農醫類,文科生參加文史類的統一招生考試。 考生報名參加文化考試時,應按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規定填表和繳納報名考試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一規定。 二、錄取規則 (一)錄取控制分數線 錄取工作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委統一組織各高等體育院校(系、科)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體育專業錄取新生的控制分數線,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委根據考生的文化、體育考試成績和招生計劃,按招生計劃數的1∶1 5以內的原則劃定。凡達到體育、文化控制分數的考生的檔案材料,分批以第一志愿提供學校審錄,但最多不超過錄取數的1 5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實行監督。體育生物科學、體育保健康復專業和警察體育專業的最低控制分數線與理工類相同,體育管理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與理工類或文史類相同。 體育學院本科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得低于本地區理工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其中基礎理論系、體育管理專業、中醫骨傷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與本地區理工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相同。專科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低于本地區理工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60%。高等師范院校和綜合大學體育系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低于本地區理工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80%;專科不低于70%。 (二)錄取原則 錄取時按專業成績和高考成績擇優錄取。錄取工作由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專科分兩批單獨提前進行錄取,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運動訓練專業、推薦生及運動員專修班實行單獨招生,體育考試及錄取辦法由招生學校自行決定。 錄取新生的原則是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其辦法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和文化考試成績達到體育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根據考生的文化考試和體育考試綜合成績,分別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專項成績突出、文化考試成績略低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一般可適當放寬錄取。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其他考生在參考前3年以內(2001年9月1日以后),參加重大國際比賽(由世界及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各種體育單項比賽、錦標賽、綜合性比賽和運動會)以及由原國家教委、中國中學生體協,省教委、省體委、省學生體協舉辦的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參加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以及全國競賽計劃中安排的各種全國性體育比賽)或省、地中學生比賽,達到二級運動員標準者,文化成績可加20~30分;獲得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文化成績可加35~50分。其運動項目及運動成績和加分資格,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一測試與認定。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高中應屆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省級表彰的三好學生、教師子女考生,其文考成績可在部分專業實施加分錄取政策。 在錄取中,若考生具有多項加分條件,除少數民族自治州、縣的考生和其他按規定應照顧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項最高額加分照顧外,其他考生均不累加,只能享受一項最高額的加分照顧。 各體育院校(系)在招生時,一般都比較注意錄取一定比例的女生,若女生上線人數不足錄取數,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領導小組批準,可酌情適當降低分數錄取。希望采納
想通過體育考入大學是需要兩個成績的。一是高考體育專業測試的成績,二是文化課成績。兩門成績必須同時達標才行。體育專業成績按照當地指定的分數,文化課成績是當年本科錄取分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