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22 11:29:19作者:admin2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訂教育工作規定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二)組織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性年度計劃,并負責協調、指導、實施。(三)綜合管理普通高中、義務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前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學校的電化教育管理工作,對教學質量進行檢查,指導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學生學籍各項管理工作,協調管理本市的職工教育工作;管理社會力量辦學。(四)監督檢查全市各鄉鎮場街道及市直學校籌措教育經費,協調有關部門管理、監督、審計國家、省、市三級教育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經費的落實情況,指導學校基本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級財政核撥的有關教育資金的分配。(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美育、國防教育、勤工儉學、教學裝備工作,鞏固發展“普九”成果。(六)組織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教學研究、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和教育交流等工作,管理指導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的使用和征訂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學校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指導教育管理信息工作和統計工作。(七)規劃、指導有關的學歷教育考試,做好高考、中考、成人考試、自學考試以及廣播電視教育管理工作。(八)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教育有關社團組織的工作。(九)管理本市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對外合作。(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