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2-30 20:38:10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學分制教學管理,進一步規范學校教育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主席令第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 101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2006]702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廳教育部、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29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普通高等學校《關于取消學雜費注冊、住宿費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收費管理制度(2021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合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專門修訂。
第二條 按學分收費是指按照學生報考專業時間和修讀學分的數量收取學費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它由兩部分組成: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三條 學校實行靈活的學年限制。基礎學習年限為4年的普通本科生,3至7年即可完成學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含)至2020年(含)入學的普通本科生。
第五條 普通本科生按入學年份收費,專升本、留級生按就讀年級收費標準,退休返校生按原入學年份、就讀年級、專業按國家政策收費。費用按照標準“較低”原則計算。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實行“老生(老生)新生(新生)新辦法”的原則。即老生(指在校學生)按照入學年份對應的收費標準收費,新生(指收費標準變更后入學的學生)按照入學年份對應的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收費將按照變更后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章 計費
第六條 專業學費
(一)定義
專業學費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注冊并獲得專業學生身份所需繳納的學費。
(二)標準
學校綜合考慮各專業的生均培養費用來確定其專業學費標準。具體標準以學校公布為準。
(三)計算及征收方法
學生按照相應人才培養計劃的要求選修課程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費,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專業學費按學年收取,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學生完成學業的時間等于教育部標準學時的,學校按標準學制學年計算收費。
2.學生的結業時間少于教育部規定的標準在校時間。學校將根據學生實際在校學習的月數和每學年的10個月計算應收的專業學費。如果不足1個月,則按1個月收費。
3、學生完成學業的時間超過教育部標準學時的,學校按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月數和每學年10個月計算應收的專業學費。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七條 學分學費
(一)定義
學分學費是指學生為修讀課程學分而必須支付的學費。
(二)標準
學校學分學費不分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另行規定),統一收費。具體標準以學校公布為準。不同專業學生在校學習同一課程的學分學費是相同的(中國留學生除外)。
(三)計算及征收方法
除新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由學生選修的課程外,其他學期均由學生通過教務系統自行選擇。每門課程開始后,學校會給學生為期兩周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學生可以退學或更改課程。試用期結束后,教務系統中學生個人時間表中的課程將成為該學期學生已確認選修的課程,學校將據此計算并收取學生該學期的學分學費。
如果學生在試用期內退出課程,則免除退出課程的學分學費;如果學生在試用期后退出課程,則將收取退出課程的全額學分學費。學分制學費按學期收取,并按以下公式計算:
學生每學期應繳納的學分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已確認的學分數。
第八條 正常完成學業的學費總額
學校公布的總學費(不包括輔修和重修學分學費,下同)是學生按照培養計劃完成學業必須繳納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之和。其計算公式如下:
學生正常完成學業的學費總額=專業學費標準×學制標準+學分學費標準×應修的最低學分總數。
第九條 課程變更及費用
(1) 免費
經批準免修課程的學生可獲得免修課程學分,學校不收取免修課程學分的學費。
(二)重建
1、學生因課程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課程的,學校將按照學分學費標準重新計算學分學費。但對于正常參加課程(學術報告類公選課除外)且綜合評價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學校將在下學期初給予免費重修機會。如果重考后仍未通過考試,您將被收取重修課程的學分學費。
2. 如果學生通過課程評估,但對整體評估結果不滿意,需要重新學習該課程,學校將按照學分學費標準重新計算并收取學分學費,但該課程的學分將被扣除。不能算兩次。
(3) 未成年人
對于經學校批準輔修其他專業的學生,??學校將按以下方式計算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1、專業學費按照輔修專業的專業學費,根據輔修實際修讀月數和每學期學時數計算。
應收專業學費一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2、學分學費按照學分學費標準計算,按學生每學期所選輔修課程的學分收取。
第十條 學籍及費用變更
(一)轉專業
經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的,學校按以下方式計算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1.專業學費
從學生轉專業的學年起,學校按照轉專業的專業學費計算專業學費。但學生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轉學,轉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該學期專業學費的差額部分予以退還或補償。
2. 學分學費
學生必須按照轉專業的畢業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學分。轉學前已獲得學分的課程經轉專業認可并向學校教務處備案的,學校不再收取學分學費;如果學生轉入認可專業,學校不會退還不認可課程的學分學費。
(二)學生返校、轉(入學)、專升本、留級
1、學校對返校學生(參軍人員除外)、轉(入)生、專升本、留級學生按專業學費標準計算專業學費。就讀年級、專業,專業學費按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學分學費根據年級和專業學分學費標準計算。學分學費根據實際修讀的課程學分計算。已獲得的積分不會重復收取。
2.對于返校的退休學生,學校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按照原入學年份與現年級、專業相關標準“從低”的原則計算收取。獲得的積分不會重復收取。 。
第十一條 授信、借款及收費互認
(一)學分互認
如我校與其他大學簽訂了校級學分互認協議,所涉及的費用將按以下方式計算和收取:
1、如學生在我校就讀,并通過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獲得學分,我校僅按其學生就讀專業所在專業學費標準收取專業學費,不收取學分。將收取基礎學費。
2、學生轉入其他學校,通過在我校學習課程獲得學分的,我校僅按照其就讀專業的學分學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不收取專業學費。帶電。
(二)借閱、閱覽
若學生自行申請并獲得雙方學校同意在我校或其他大學選修課程,所涉及的費用計算如下:
1、對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在外校就讀的學生,我校僅按學生入學當年注冊專業的專業學費收取專業學費。
2、對于不具備我校學籍在我校借閱或旁聽的學生,我校僅按照學生申請獲批當年借閱或旁聽的學分學費標準計算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 國際、國內交流合作生(交換生)應當遵守學校合作協議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生應當遵守學校招收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生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付款
第十四條 支付規則
(一)專業學費
1、學生每學年注冊時須繳納專業學費。
2、注冊時無法繳納專業學費的學生,須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手續。
3、學生報到時未繳納專業學費且未獲準緩繳的,或已獲準緩繳但未在緩繳期限內繳納專業學費的,學生將按本條第(3)點規定被視為惡意欠費。 。
(二)學分學費
1、學生須根據學校繳費通知,繳納已確認課程相應的學分學費;未繳納學分學費的課程將被視為放棄。
2、學生如無法在繳費通知書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繳納學分學費,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延期繳費手續。
3. 學生未在繳費通知書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繳納學分學費且未獲準延期繳納學費,或已獲準延期繳納但未在延期期限內繳納學分學費的,所選課程將被視為放棄。并對本條第(3)點規定的惡意欠費行為進行處理。
(三)惡意欠費
學生未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繳納學費且未獲準緩繳的,或者已獲準休學但未在緩繳期限內繳納學費的,均視為惡意欠費。對于惡意欠費的學生,學校不接受其重新提出的緩繳申請;惡意拖欠專業學費的,將被暫停本學年注冊網校頭條,并在全額繳納專業學費前不得參加選課。
第十五條 學費補貼
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學校規定,采取獎、助學金、貸款、補貼等多種資助方式,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正常就學。
新生入學時,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的相關材料,可按照學校規定的新生“綠色通道”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退款
第十六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
學生因參軍休學或保留學籍時,學校不收取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學生已繳納相關學費的,學校將按照本章第十七條的退費規定向學生退還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終止學業
已繳納專業學費并完成學生注冊的學生,因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學業的,可申請退還學費:
(一)新生注冊后1個月內獲準終止學業的,學校退還本學年已繳納專業學費的90%。
(2)學生已繳納確認課程學分學費,但在開學后1個月內獲準終止學業的,學校退還本學年專業學費的90%和90%學期學分學費的%。 %。
(三)學生已繳納確定課程的學分學費,但開學1個月后獲準終止學習的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費,學校將退還其不再繼續學習期間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繼續學習,其中專業學費按每學年計算。在校時間不滿1個月的,10個月按1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在校時間不足1個月的,學費按1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在校期間死亡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死亡,學校將向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全額退還該學年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九條 退款方式
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提交學籍變更申請及辦理離境手續。經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批準后,財務處按規定辦理退款。
第二十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學校不予退還任何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一)利用虛假信息或者非法手段取得學籍的。
(二)除體檢、復試不合格者外,經學校復試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者錄取。
(三)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被責令退學、開除學籍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開制度,在招生簡章、新生錄取通知書中明確學分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通過學校網站、公告牌等多種方式公示、以及微信公眾號。公示學校學分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與學分制收費有關的內容,以及收費投訴舉報熱線等,主動接受監督,增強收費透明度。收費事項發生變化必須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本辦法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31日起施行,學校財務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