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18 10:50:34作者:佚名
將自己的執業藥師資格證“寄存”在藥店,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沙市鎮執業藥師喻某與沙市鎮某藥店負責人羅某達成協議后,羅某卻沒有履約支付“租金”。于是,喻某家人將羅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審理這起合同糾紛案時,認為藥師“掛證收租”難以發揮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指導作用,也破壞了國家資格認證的嚴肅性,該租賃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瀏陽市融媒體中心記者李小雷
糾紛
“掛證收租”未果
藥劑師與藥店老板對簿公堂
沙市鎮的喻某早年考取執業藥師資格證,曾應聘在藥店擔任藥劑師藥店上班想考初級藥師證,指導患者用藥,但后來因為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顧,便辭職在家。
為了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藥店負責人羅某找到喻某商量,讓其將執業藥師資格證“寄存”在藥店,藥店以租賃的方式支付其租金。想到自己不用上班藥店上班想考初級藥師證,還可以獲得收益,喻某便與藥店達成了每月租金一千元,按年度支付的口頭協議。
然而,一年時間過去了,喻某的丈夫李某找到藥店負責人羅某,要求收取1.2萬元的掛證租金時,卻遭到了羅某的推脫。
在索要租金過程中,雙方產生了口角,并發生肢體沖突,導致羅某受傷。后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產生的3000元醫藥費由李某負責,從年租金中扣除;余下9000元,羅某必須在五個月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李某。
然而,達成調解協議后,羅某仍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
在多次上門討要未果后,李某將羅某告上了法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羅某支付其欠款9000元。
審判
法院對“掛證收租”說不
依法駁回訴求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主審法官汪先珍在受理該案時,發現這起糾紛所涉及的租賃物并不一般。
“如果執業藥師資格證系出租,有悖于職業資格認證的初衷。”汪先珍表示,該案的關鍵在于需要認定藥師證是否系租用關系,經過調查和詢問,原告在訴狀中明確陳述為藥師證租賃關系,調解協議書亦明確系藥師證的租金,且在訴訟中,李某稱不知道妻子喻某在藥店是全職還是兼職,并表示其妻子長期在家帶小孩,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相關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認定:喻某與羅某存在藥師證租用關系。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是我國醫藥領域不可或缺的一支專業化隊伍,該證書設立國家認證資格的初衷在于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的藥事服務,保證公眾安全用藥。
實踐中,租用執業藥師證的行為會直接導致有證的人未在崗,在崗的人沒有證,難以發揮應盡的藥學服務作用,無法指導公眾合理用藥,也破壞了國家認證資格的嚴肅性。因此,該租用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盡管在二審過程中,李某改口稱喻某與羅某系聘用關系而非證書租用關系,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至于雙方租用行為是否應受到相關的行政制裁,不屬于本案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在本案中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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