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18 17:08:19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和相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招生工作是指完成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教育廳批準下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
第四條 招生工作推行“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十項公開”、“三十不許做”、“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審理”的原則,按照“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施網絡錄取。
第五條 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贛南科技學院
2.學校識別碼:4136013434
3.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4.學校類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
5.辦學層次:全日制本科
6.學校地址:江西省贛州市客家大道156號
第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取得滿意成績,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贛南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領導小組2023年贛南科技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八條 招生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實際和發展定位,學校分省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學校分省招生計劃預留不超過總招生計劃1%的名額,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生源不平衡,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
第十條 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可以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情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學校各專業學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教育廳全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調整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51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1. 學費:
學費3880元/學年的專業:金融、工商管理、會計、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律、英語、葡萄牙語、工程造價、數字經濟。
學費4120元/學年的專業:機械電子工程、智能制造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冶金工程、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新能源材料與器件、食品科學與工程。
4350元/學年: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機器人工程、土木工程、測繪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商務、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網絡空間安全。
專業:8000元/學年:設計。
2、住宿費:1000元/學年。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承認符合國家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獎勵、優惠、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 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按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成績優先、按照專業偏好”的原則確定專業,不設置專業差額;當不能滿足專業偏好時,對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學校將學生轉入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所有專業偏好都不能滿足且拒絕轉入其他專業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
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招生工作2023年贛南科技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按照本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以考生綜合素質測評信息作為錄取參考。專業組內,按照“成績優先、順應專業”原則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文理科生錄取規則為“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順序錄取”。
成績相同者,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未作出規定者,理科(物理)不分。文科、理科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文科(歷史)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四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定:專業成績以學生所在省(區、市)統一(聯考)成績為準,專業、文化成績均須達到所在省(區、市)規定的本科及格線。對錄取合格的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按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學生所在地區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除英語專業只接受英語為母語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對外語不做限制。學校只提供英語、日語作為公共外語,其他語種考生入學后須改修英語或日語。
第十六條 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入學后不得轉專業,但第二學期可按照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
第十七條 考生所在學校或所在單位(原則上由考生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負責考核考生的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進行綜合測評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測評結果錄入報考系統。測評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凡報考入學考生,須參加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教發[2003]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復試工作的通知》執行,落實《關于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權益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號)等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入學編輯
第十九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直接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招生信息網公布,考生可在錄取期間到學校報到,可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網站或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到校,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請假。未請假或者逾期請假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審。對復審不合格的,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建立高等教育階段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采取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相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學校設立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學后,學校將核實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采取多種方式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新生戶口遷移實行自愿原則。
第六章 招生監督、咨詢和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部門、考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招生工作實行全程監督,設立監督電話。
監管電話:-8312681
第二十四條 招生咨詢時,學校輔導員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寫申請表的參考,不構成學校的錄取承諾。
招生咨詢電話:-8312688、8312689、8312603(也可傳真)。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相關信息通過紙質報名指南、學校招生信息網、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高考信息平臺等渠道統一發布。
學校網站:
招生信息網站:
招生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辦理學校高考招生相關事宜。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學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宣傳活動,學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今年招生政策、辦法和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贛南科技大學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結尾
-贛南科技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
編輯 | 陸靜梅
初評 | 王博文
評論 | 王中鋒
終審 | 楊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