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21 20:38:36作者:佚名
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績。
附件:1.各考區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咨詢電話
2.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024 年 3 月 1 日
附件1
各考區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咨詢電話
各考區負責部門
支持熱線
郵件
考試信息發布的官方網站地址或微信公眾號
石家莊教育考試院
0311-87061129
石家莊教育考試院
唐山教育考試院
0315-2821223
--
秦皇島市教育考試院
0335-3880930
秦皇島市教育考試院
(qhdksycn)
邯鄲教育考試院
0310-3113969
邯鄲招生考試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0319-2233066
河北省教育廳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0312-2119856
0312-5078369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0313-8063322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zjkksy)
承德教育考試院
0314-2130391
--
承德教育考試院
滄州教育考試院
0317-3170827
0317-3170767
--
滄州教育
廊坊市教育考試院
0316-5908807
廊坊市教育考試院
(lfksyzs)
衡水教育考試院
0318-2124430
衡水教育考試院
(hs_zhaokao)
定州招生辦公室
0312-5532895
--
定州教育
附件 2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1.《教師資格條例》摘錄
第二十條 考生在教師資格考試中作弊的,其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作答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作答;
(4)檢查時偷看、竊竊私語、做秘密手勢;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區內大聲喧嘩、吸煙或者進行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考試過程中,未經批準離開考場;
(七)將試卷、答題紙(包括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卷材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位置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紙上標注內容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網校頭條,視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幫助他人抄襲考試題型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
(三)搶奪、盜竊他人試卷、答題紙,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以他人名義參加考試的;
(6)故意毀壞試卷、答題紙、考試材料;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傳遞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企圖獲取考試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后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生考試作弊:
(一)偽造證件、憑證、文件等材料騙取考試資格、加分、考試成績的;
(2)評分過程中發現答案完全相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作弊現象普遍;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作弊秦皇島教育考試院,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進行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場、考場、閱卷現場和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陷害或者其他侵犯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的考試各階段、各科目成績均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該次考試全科成績均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考試1年至3年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處罰:
(一)聚眾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考試信息;
(三)利用有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詐騙;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件、準考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秦皇島教育考試院,被取消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的資格,其已報名的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知其所在學校,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開除學籍或者辭退: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考;
(二)聚眾作弊的;
(三)向考試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資料、答案及相關設備,參與集體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