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08 21:14:25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證山西工程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山西省有關要求,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西工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綜合考核德智體美勞,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山西工程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山西工學院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山西工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3534
第七條 學校地址及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開發區長寧??街11號
第八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九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條 學校性質:公立
第十一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山西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錄取通知書發放人:吳月煥 職務:校長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山西工程學院建立由學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山西工程學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山西工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設在學務處,具體負責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山西工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山西工學院招生規模由學校招生委員會確定。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分專業計劃;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和國家重點戰略部署相關政策等因素確定。報教育部批準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鑒于全國大多數省份實行平行擇優錄取模式,按照有關規定,學校應預留不超過總計劃1%的名額,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五章 入會
第十九條 山西工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2023年山西工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山西工程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情況確定轉檔比例。按順序志愿轉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愿轉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二十一條 山西工學院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備案方式和原則接受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我校在提交申請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政策給予的最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過20分。
第二十三條 專業選擇不享受專業差異化待遇。
第二十四條 對文理工科和綜合改革類高考錄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隨愿就讀”的原則擇優錄取。錄取考生中2023年山西工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備案分數相同的,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錄取。相同分數排序規則不明確的,優先考慮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
第二十五條 在實行平行自愿錄取模式的省份,被錄取的考生如通過思想政治品德測評和體質健康體檢,且專業志愿不能滿足要求,同意調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拒絕調整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六條 藝術類考生按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總和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藝術類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按語文、英文成績總和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七條 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招生實行“按招生計劃1:1比例按專業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九條 相應本科、專科招生工作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錄取進入建筑學專業學習的學生須參加藝術測試,測試不合格者,將根據學生高考成績及本人意愿轉入相應專業。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僅開設英語作為外語課程,英語水平不高者請慎重報考,本校不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教學。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核,高考報名體檢中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發證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學習成績合格,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山西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山西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四條 學費收費嚴格按照《山西省發展改革委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學費標準的通知》(金發改費收發〔2018〕293號)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核。凡以欺騙手段獲取入學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六條 按照山西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考取專科至本科的學生,入學時未取得專科畢業證書的,不具備入學資格。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資助制度的要求,建立各項資助措施,為在校學生提供多種獎、助學金,如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開通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