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9 13:37:39作者:admin2
你局《關于因單位漏報未參保職工退休后是否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請示》(宛勞社養老便字〔2003〕1號)收悉?,F函復如下: 因單位漏報未參保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為其補辦參保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豫政辦〔1995〕74號文件規定:“按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原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繳納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和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實行個人 繳費以來應繳納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企業和職工個人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按規定補繳后,仍可視同繳費年限”。根據這一規定,屬于按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從1986年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原固定工應從1992年9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